2.5体重
2.5.1体重分级
2.5.1.148公斤级(<48公斤);
2.5.1.252公斤级(>48公斤一<52公斤)
2.5.1.356公斤级(>52公斤一<56公斤)
2.5.1.460公斤级(>56公斤一<60公斤)
2.5.1.565公斤级(>60公斤一<65公斤)
2.5.1.670公斤级(>65公斤一<70公斤)
2.5.1.775公斤级(>70公斤一<75公斤)
2.5.1.880公斤级(>75公斤一<80公斤)
2.5.1.985公斤级(>80公斤一<85公斤)
2.5.1.1085公斤以上级(>85公斤)
2.5.2每次比赛级别数可由争霸赛管委会根据需要另行确定。
2.6称量体重(在条件允许下可以进行越级比赛)
2.6.1经资格审查合格后,方可参加称量体重。
2.6.2称量体重时必须携带《运动员注册证》或能证明运动员身份的其他证件。
2.6.3称量体重须在争霸赛管委会的监督下,由检录员负责。
2.6.4运动员必须按照比赛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称量体重。称量体重时**或只穿短裤,并在1小时内称完,逾期取消比赛资格。
2.6.5称量体重先从体重轻的级别开始,如体重不符,在规定的称量时间内达不到报名级别时,则不准参加以后所有场次的比赛。
2.6.6每次参赛的运动员统一称量一次体重。
2.7抽签与轮空
2.7.1抽签在每年比赛的年初进行。抽签由小级别开始,如本级别只有一人,则不能参加比赛。
2.7.2抽签由裁判长负责。
2.7.3不允许任何运动员没有参加比赛就得到名次。
2.8教练员及助手
2.8.1每名运动员比赛时,可派一名教练员,争霸赛管委会将为每名参加比赛的运动员配备一名助手。
2.8.2只有教练员和助手可以登上拳台。比赛暂停或中场休息时间允许教练员进入围绳内。
2.8.3在比赛进行期间,教练员和助手不得留在拳台上。在每局比赛开始前,助手应将椅子、毛巾和水桶等撤离拳台。
2.8.4教练员犯规的责任由运动员承担。
2.9运动员应遵守的纪律和礼节
2.9.1纪律
2.9.1.1运动队必须遵守规则,尊重和服从裁判,在场上不准有吵闹、谩骂、甩护具或踢打比赛器材等任何表示不满的行为。
2.9.1.2运动员严禁使用兴奋剂,局间休息时不能吸氧。
2.9.2礼节
2.9.2.1运动员比赛礼节另行制定。
2.10弃权
2.10.1运动员除非因伤病经证明不能参加比赛可以弃权外,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弃权。
2.10.2比赛进行时,如运动员实力相差悬殊,为保护运动员安全,场上裁判可以终止比赛,并判定实力较差的一方丧失本场比赛资格。
2.10.3运动员无故弃权,将给予如下处分:
2.10.3.1取消本人全部比赛成绩。
2.10.3.2承担此前由比赛承办单位支付的全部比赛费用。
2.10.3.3视情节给予取消一年、两年、四年参加本赛制比赛的资格。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生禁止参加本赛制比赛的处分,并报中国武术协会另行给予相应处分。
第三章得分标准
3.1.可用招法:武术各流派的攻防招法,包括拳法、腿法、摔法和膝法,但不得使用犯规动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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