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节:律令革新
一、狱中惊梦,旧法之弊
显庆元年的深冬,刑部大牢的油灯忽明忽暗,映照着墙角蜷缩的身影。囚犯张三郎是个长安的小商贩,上月因误售了一匹褪色的绸缎,被买家告到官府,按《唐律》“诈欺”条,判了杖责四十、流放三千里。此刻他正发着高烧,伤口溃烂流脓,嘴里喃喃着:“不过一匹布……为何要判这么重……”
牢门外,大理寺少卿赵文恪正在巡查。他是贞观年间的老臣,看着这一幕,眉头紧锁。张三郎的案子他看过,绸缎褪色虽是事实,却并非故意欺诈,按旧律判流放,确实过重。“这样的案子,今年已经有七起了。”他对狱卒叹道,“百姓做生意难免有过失,旧法太严,反而容易逼得人走投无路。”
此事很快传到李治耳中。他正在立政殿与武则天翻看各地刑狱奏报,看到张三郎的卷宗时,指尖在“流放三千里”几个字上反复摩挲。“一匹绸缎,换三年流放,”他沉声道,“律法是用来惩恶的,不是用来逼良为娼的。这样的旧法,该改了。”
武则天接过卷宗,指着其中的“诈欺”条解释:“此条沿用隋律,那时天下初定,需严刑峻法震慑宵小。但如今已是永徽盛世,百姓安居乐业,律法当宽严相济,既要惩治恶人,也要体恤百姓无心之失。”她翻到另一页,“您看这起案子,陕州有个老农,因灾年欠了赋税,被按‘抗税’判了徒刑,家里的田都荒了,这不是逼着百姓更苦吗?”
李治将奏报重重拍在案上:“传朕旨意,让长孙无忌、褚遂良、狄仁杰牵头,会同刑部、大理寺、御史台,重修《唐律》!新律要‘以民为本’,删繁就简,轻重适宜,让百姓知道什么能做,什么不能做,更要让他们觉得,律法是护着他们的。”
旨意一下,朝野震动。老臣们多有顾虑,认为“祖宗之法不可变”,褚遂良却力排众议:“法者,治之端也。世易时移,变法宜矣。贞观年间,先帝也曾修订律法,删去苛刑,才有今日之治。陛下此举,深得先帝遗风。”
修订律令的班子很快组建起来,狄仁杰负责搜集民间对旧法的怨言,他带着属吏走遍长安的市集、乡村,记录下百姓的心声:“偷一文钱就判笞刑,太严了”“欠债还钱天经地义,但利息不能太高,不然还不起”“邻里纠纷,官府能不能先调解,别动不动就判刑”……
这些带着烟火气的诉求,被一一写进《律令修订刍议》,呈到李治案前。他看着上面“百姓希望‘过失’与‘故意’分判”“轻罪可罚钱抵刑”等建议,对大臣们说:“你们看,百姓要的不是严苛的律法,是公平的对待。新律,就要给他们这份公平。”
二、朝堂辩法,宽严之度
显庆二年春,律令修订草案完成,在朝会上引发了激烈争论。草案中讲“诈欺”分为“故意”与“过失”,故意者重判,过失者减罚;欠税者若因灾年,可延期缴纳,无需判刑;甚至规定“邻里纠纷,先经里正调解,调解不成再告官”。
长孙无忌首先反对:“过失诈欺若减罚,恐纵容百姓投机取巧,市集秩序难维持。”他指着“欠税延期”条,“若人人都以‘灾年’为由欠税,国库收入何在?”
狄仁杰反驳:“去年张三郎案,他本是老实商贩,只因绸缎褪色就流放,百姓皆言不公。若新律能区分故意与过失,既能惩恶,又能存善,何乐而不为?至于欠税,草案规定‘需经官府核查属实’,并非随意延期,何来国库受损之说?”
户部尚书也站出来:“臣以为,轻罪罚钱抵刑可行。去年全国因轻罪入狱者三千余人,多是小贩、农夫,他们入狱后,家计无着,反而成了朝廷负担。若罚钱抵刑,既能惩戒,又能让他们继续谋生,两全其美。”
争论持续了三日,李治始终沉默旁听,直到第四日,他才开口:“朕给你们讲个故事。贞观年间,有个老农因误踩了县尉的麦田,按律当杖责。先帝得知后,说‘老农非故意,且麦田损失甚微’,只罚了他三斗麦。后来那老农年年给县衙送新麦,说‘朝廷懂理,俺不能忘恩’。”
他看向长孙无忌:“舅舅,律法的根本是什么?是让百姓服,不是让百姓怕。若百姓觉得律法不公,即便判了刑,心里也不服,这样的律法,能安天下吗?”
又对狄仁杰说:“但宽也不是纵容。故意作恶者,必须严惩,不然就是对良民的不公。新律要像一把尺子,既不能太短,也不能太长,要正好量出是非曲直。”
最终,李治拍板:“草案按‘宽严相济’原则修改,保留‘过失减罚’‘欠税核查延期’‘调解优先’等条,增加‘故意作恶加倍处罚’款。”他命人将修改后的草案印发全国,让百姓提意见,“凡有合理建议,皆可采纳”。
消息传到长安西市,商贩们围着告示议论纷纷。卖胡饼的阿古拉拍手:“这样好!上次俺不小心多收了客人一文钱,吓得好几天睡不着,现在知道是过失,罚点钱就行,不用坐牢了!”绸缎铺张掌柜也说:“区分故意和过失,才叫公道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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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《永徽律疏》,民心之秤
显庆三年冬,新律修订完成,定名《永徽律疏》。这部法典共十二篇、五百零二条,不仅保留了贞观律法的精华,更融入了“民本”思想:
——“过失犯罪,减故意罪二等”,像张三郎这样的案子,若再发生,只需罚钱五十文,无需流放;——“灾年欠税,经核查属实,可延期一年,免刑”,保障了灾民的基本生计;——“轻罪可罚铜抵刑”,笞刑十可罚铜一斤,杖刑二十可罚铜二斤,让百姓不至于因小错而家破人亡;——“邻里纠纷,先由里正调解,调解不成再诉讼”,减少了不必要的官司。
更重要的是,《永徽律疏》对每条律法都附上“疏议”,用通俗的语言解释“为何如此规定”,让百姓能看懂、能理解。比如“禁止高利放贷”条,疏议写道:“利过高则民难还,还不起则逃,逃则家破,故限定月利不得过六分,此为护民也。”
颁布那日,长安的大街小巷都贴满了《永徽律疏》的摘要,官府还组织识字的人念给百姓听。在东市,一个老秀才站在高台上,高声念着“过失减罚”条,周围的百姓听得津津有味,有人还拿着纸笔记录:“记住了,以后不小心犯了错,只要不是故意的,罚钱就行!”
大理寺很快处理了第一起适用新律的案子:西市有个粟特商人,因算错账多收了客人十文钱,被客人告官。按旧律当判笞刑二十,按新律,属“过失诈欺”,罚铜二斤(约四十文),商人当场交了罚款,感激道:“大唐的律法,比波斯的公道!”
有个县尉不理解新律,仍按旧法判了一个过失损坏官物的农夫徒刑,被御史弹劾。李治得知后,将县尉降职,在全国通报:“新律已颁,若有官吏仍用旧法,以‘枉法’论处。”这一下,再没人敢怠慢。
狄仁杰奉命巡查各地新律执行情况,在洛阳看到一幕:两个农夫因争灌溉用水吵到县衙,县令没有直接判刑,而是请里正来调解,里正带着两人去看各自的田,说“你家的稻子快熟了,他家的刚抽穗,先浇你家的,过三天再浇他家的,两不耽误”,两人听了,互相道歉,笑着回去了。
“这就是新律的意义。”狄仁杰在奏报中写道,“百姓知道律法护着他们,便少了戾气;官吏知道律法要公平,便多了耐心。”
李治看着奏报,对武则天说:“你看,这《永徽律疏》,不只是法典,更是民心的秤。秤准了,百姓就信朝廷,天下就稳了。”武则天点头:“陛下,不如让国子监把《永徽律疏》列为必修,让学子们都懂法、守法,将来做官,才能更好地执法。”
不久后,《永徽律疏》被刻在石碑上,立在大理寺门前,供百姓随时查看。石碑前常围着人,有识字的念给不识字的听,有家长教孩子认上面的字:“记住,‘法’字是三点水加个‘去’,意思是要像水一样公平,才能去除邪恶。”
四、律法之外,情理之中
显庆四年夏,陕州发生了一起特殊的案子:有个叫李二牛的农夫,为给母亲治病,偷了地主半袋米,被地主告官。按《永徽律疏》“盗窃”条,偷米半袋鼠“轻罪”,可罚铜五斤或杖责三十。
陕州刺史审理此案时,发现李二牛的母亲确实病重,家中无粮,偷米实属无奈。他犯了难:按律该罚,可李二牛是为尽孝;不罚,又违了律法。便将案子上报朝廷。
李治看到奏报,沉吟良久。武则天在旁说:“陛下,新律虽严,却也讲‘情理’。李二牛偷米是为母治病,非贪财,若能让他偿还米粮,再罚他做些公益,比如帮县衙修水渠,既惩戒了过错,又保全了孝道,岂不更好?”
李治眼前一亮:“此乃‘情理法’兼顾!传旨陕州刺史,免李二牛杖责,罚他偿还地主一袋米(比偷的多一倍),再服劳役十日,帮乡里修水渠。”他又补充,“让官府给李二牛的母亲送些药材,不能让孝子因贫失亲。”
消息传到陕州,李二牛感激涕零,不仅还了米,修水渠时更是拼命干活,乡亲们都说:“朝廷的律法,通人情!”地主也被感动,主动减免了李二牛的米钱:“他也是个孝子,俺不追究了。”
此事传开后,各地官吏处理案件时,也开始注重“情理”。在苏州,有个少年为保护妹妹打伤了无赖,按律当判徒刑,刺史却判他“罚铜十斤,缓刑一年”,理由是“护亲乃人之常情,且无赖有错在先”;在益州,两个商户因合同纠纷打官司,县令没有直接判输赢,而是让他们各让一步,重新订立合同,两人都满意而归。
李治得知后,在朝会上说:“律法是死的,人是活的。执法要像医生看病,既要按药方抓药,也要根据病人的情况调整剂量。只要守住‘公平’‘向善’的根本,灵活些无妨。”
他还下令在各地设立“感化院”,让轻罪囚犯在里面学习纺织、种地等技艺,出狱后能有一技之长。长安的感化院里,有个曾因偷窃入狱的少年,学会了织布,出狱后开了家小织坊,生意不错,他常对人说:“律法没放弃我,我也不能放弃自己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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